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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反兴奋剂工作规则

2024-12-23 08:54    中国摔跤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部署要求做好举摔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项目及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严防兴奋剂风险,深入推进中心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强化反兴奋剂责任和使命担当,牢固树立“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发扬斗争精神,以兴奋剂问题“零出现”为目标,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开展反兴奋剂斗争。

  第三条 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协会及相关机构须明确职责、紧密配合,务实高效的做好各项反兴奋剂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全面领导各个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中心纪委全面监督反兴奋剂工作实施运行。

  第五条 中心反兴奋剂部为反兴奋剂工作主要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做好项目和国家队兴奋剂风险排查、预防和控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案,指导省区市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构建反兴奋剂防控体系和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展国内外反兴奋剂情报信息收集和国际交流,处理兴奋剂违规违纪行为。同时督促相关协会和机构按照总局要求落实执行各项反兴奋剂政策和法规,并开展各自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中心管辖的各项目国家队,统一按照本规则要求,坚决做好兴奋剂风险防控工作,并按照《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明确队伍所有人员反兴奋剂职责,逐级逐人压实反兴奋剂责任,持续加大自我监管力度,强化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坚决保障国家队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反兴奋剂工作须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加强预判、执行到位,坚决落实好中心年度反兴奋剂工作部署要求,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反兴奋剂工作与时俱进。

  第八条 以国家队为核心,全面掌握国家队人员信息和计划安排,与运动员和保障人员派出单位形成“双审核”机制,派出单位应该提供无违规证明等相关材料,加强相关人员派出前和派出期间反兴奋剂管理和监督,与中心形成合力,对训练、参赛、科医、“三品(食品、药品和营养品)”使用、行踪申报等所有环节开展全方位、精细化监管。

  第九条 持续加强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建设,增强学习教育,提升思想认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监督,保持高强度检查排除风险,制定严厉惩处措施高压震慑。在国家队须形成多链条全覆盖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推动队伍人员反兴奋剂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第十条 关注国家队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尤其是国际兴奋剂检查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授权检查机构、检查官信息、被检查运动员数量和受检种类、样本送检实验室等相关信息,做好数据记录统计并及时报送反兴奋剂中心。

  第十一条 以项目发展为基础,梳理预判年度项目发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兴奋剂风险隐患,制定防范控制措施,开展监督和治理,提高项目从业人员反兴奋剂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结合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竞赛,建立健全各项目全国反兴奋剂监管信息网络,全面掌握各级运动队反兴奋剂监管责任信息,自上而下督促各级单位和队伍严防兴奋剂风险,层层压实反兴奋剂责任,高效推进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监管。

  第十三条 以运动员为中心,根据不同项目运动员特点和需求开展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学习。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将反兴奋剂内容纳入“支部主题党日”和“祖国在我心中”主题活动,丰富教育手段。结合年度比赛和培训,采用线上线下授课、赛场内外拓展、人员互动交流、考试答题评估等多种方式推进反兴奋剂教育学习有效开展,提升项目人员特别是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与省区市项目管理单位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各省区市项目主管单位但凡出现其管辖运动队内运动员接受国际检查情况,须第一时间将详细情况上报我中心反兴奋剂部,并安排其反兴奋剂工作专职人员全程陪同。充分调动省区市各管理单位积极性,督促其履行反兴奋剂监管教育职责,加大对运动员,尤其是基层青少年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督导省区市项目管理单位加大对运动队,尤其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反兴奋剂监管力度,要求各省区市参照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标准执行,充分发挥项目反兴奋剂监管信息网络作用,准确定位基层青少年运动员信息,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以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态势,切实有效开展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反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督促重大赛事组织方做好赛时食源性兴奋剂风险防控工作。要求组织方严格挑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要求其提供不含兴奋剂的肉食品,明确出现兴奋剂问题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选用备用供应商;对赛事涉及的肉食品及其他食品进行兴奋剂检测;设立赛事指定并仅供参赛人员就餐的场所,并安排专人巡查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中心所辖项目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反兴奋剂监管,积极主动与相关学校、教育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联络沟通,督促其严格做好学生运动员和社会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和管理。如要组队参加国际比赛,则必须按照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模式,严格做好队伍监管,杜绝兴奋剂风险。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的国际反兴奋剂信息情报收集, 时刻关注国际反兴奋剂动态,增进与国际单项联合会和国际检查机构(ITA)等组织的工作交流,展现项目的反兴奋剂态度、决心和专业形象。

  第十九条 加强与反兴奋剂中心的战略合作,情报共享,保持信息互通机制,借助反兴奋剂中心专业平台,通过数据交流、业务咨询、监督评估、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各项目的反兴奋剂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条 不定期对反兴奋剂工作自评自审,排查中心反兴奋剂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及时做好总结与改进。

  第四章 惩处追责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将严格按照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厉处罚。同时督促运动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对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心。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个月内出现一例运动员因肉食品所导致的非典型性结果,且该结果最终被认定是因为运动员在样本采集前食用了受污染的肉食品所导致, 则给予该运动员所在单位严重警告并全国通报批评;

  十二个月内同一名运动员出现两例的,该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停止参加中心或国家项目协会主办的所有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同一单位十二个月内出现三例的,该单位一年内停止参加中心或国家项目协会主办的所有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停止参加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时间从相关运动员最近一例非典型性通知发出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国际或国内注册检查库及国内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出现一次《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规定的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则给予该运动员所在单位严重警告并全国通报批评;

  十二个月内同一名运动员出现两次的,该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和相关责任人六个月内停止参加中心或国家项目协会主办的所有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同一单位十二个月内出现三次的,该单位一年内停止参加中心或国家项目协会主办的所有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停止参加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时间从相关运动员最近一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010-67020497 举报邮箱:cwaantidoping@sports.cn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内容,按照中心另行下发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寿天峰